河南换发新“就业失业登记证”-安阳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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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换发新“就业失业登记证” 2011/4/27
 


 
河南开始换发新“就业失业登记证” 新证全国通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新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新发和换发全国统一的新“就业失业登记证”。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一人一号全国通用。今后,持证者将可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新证将免费发放、换发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河南省已于近日下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出台一系列相应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该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
 
    新“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时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目前,相关部门已停止发放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原“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均实行免费。
 
    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审批期限,不影响其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申领人群扩大到所有劳动者
 
    据了解,登记证的申领人群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包括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各省市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另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等。
 
    登记证持有人享受多项就业扶持政策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持有登记证失业人员,可以免费培训、自主创业、享受灵活就业补贴;在税收方面也将享受到一定的减免优惠,另外,还可办理小额贷款等。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凭“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凭“登记证”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据了解,在《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对于申领或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相关情况,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来源:安阳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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