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职业病维权你了解多少?
日前,关于农民工职业病维权事件频繁发生,关注农民工职业病维权,是保护农民工健康的基本权益,同样也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大多患有职业病的对象均来自各个行业的低端劳动者、农民工及技术人员,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常常因为知识的匮乏,忽视自己在工作劳动中,可以享有的合法权益,为了普及大家对职业病知识的认识,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受到法律保障,小编特意总结了一下,供大家学习及交流。如遇到相关问题及事件等新闻线索,可通过本站首页的“新闻在线”联系记者,大家有什么想法的,同时可以论坛的方式一起交流!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种类: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这一目录目前规定的职业病有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 、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等10类115种疾病。
那怎样才构成职业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那些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首先,进行职业病鉴定应准备相关的材料。农民工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其次,选择进行职业病鉴定的医院。 农民工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再次,注意进行职业病鉴定的程序。进行职业病鉴定,应由农民工向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供鉴定所需的前述材料。
最后,职业病鉴定后的维权。农民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强调,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离不开外出务工人员,维护农民工权益就是为社会创造财富。而维护农民工权益—“职业病”已是政府所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特别是拥有大量劳动力的河南,我们更应该为解决好这些问题,来为我们的亲人们,创建好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从实际出发,为所有劳动者的职业病维权开辟一条健康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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