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着力保障民生“养老难题”不再难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立法。跨越两届人大,历经3年4次审议,这部关系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最终出台,将会给我们老百姓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新出台的社保法相比较以往的社保政策有哪些改进?今后我们的社会保险权益是否会更有保障?这些问题成为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对此,记者采访了安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索小建,对这部关系我们每个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进行详细解读。
单位不给职工缴养老保险将受罚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0年安阳全市私营企业达到15900多户,个体工商户达到107000多户。但多数用人单位并未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全市非公企业在社保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仅有1800多家(含改制企业),全市所有参保职工也仅有409209人(含国有企业)。大量的非公企业或因参保意识淡薄,或受经济利益驱动,拒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致使大量从业人员游离于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问题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成为不可回避的“难题”,“老无所养”将会阻滞全市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一些具有长远眼光和忧患意识的职工迫于无奈,采取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临时办法。
“今后,这种现象将会因为社保法的明令禁止而得到有效遏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有效维护。”索小建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还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定期告知本人。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措施,包括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以及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索小建介绍,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今后,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只要有工资发放,就应该依法缴纳社保费。”索小建说。
至于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索小建表示,各县(市、区)都已经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安阳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安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热线295511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将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再难
随着城市流动人员的日益增多和农民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逐步扩大,需要跨省、跨地市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越来越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成为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索小建称,为使社保制度能够真正覆盖到流动人群特别是农民工群众,2009年,国家和我省都专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也做了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项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缴费续接不畅,造成社保缴费时间上不具连贯性,存在“碎片化”,也是现行社保体制的又一问题。例如,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但有意愿继续缴费的人群拒之门外。新出台的社保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跟着人走,缴费年限、权益合并累计,有效维护了参保职工的权益。索小建介绍,目前安阳市社保局已经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凭证》825份,顺利办理跨省转移31人次。社保关系的顺畅转移,免去参保职工来回奔波,真正实现了社保关系的“无障碍”接续。
另外,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难问题,社保法首次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标。索小建表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因此全国统筹应在‘十二五’期间实现。”
加强监管“盯牢”百姓“养命钱”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被称为群众的“养命钱”、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线”,社保经办人员的“高压线”。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这部法律还专设一章,对社会保险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和基金的安全,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监督,才能真正提高它的安全性。”索小建介绍。对于骗保行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现在法律给了行政处罚充分的依据,应该说是很有威慑力的。”索小建说,“为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法律必须加强监督,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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