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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劳动维权案例 2010/7/15
 



职场人劳动维权 能否“秋后算账”

   对于很多职场人来说,刚走出校园时,为了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多积累些相关工作经验,往往在很多事情上并不敢多作计较。比如,薪资、福利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试用期约定的时间也是由着用人单位安排,甚至很多人一直在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辛勤工作……那么,当这些职场菜鸟逐渐“强大”,又能否翻开老账,与旧东家“秋后算账”?据此,笔者采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傲霜。

  [争议案例]

  一年后再找旧东家“算账”

  2008年1月1日,小王在上海某贸易公司找到一份工作,每月工资1600元,当月工资次月支付。公司总经理对小王说先试用三个月,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后,公司总经理以小王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提出双方暂不签订劳动合同,小王为了继续工作下去也不敢多言。公司与小王一直处于无劳动合同状态。2008年12月15日,小王另外找到一份工作,向公司辞职。

  事后小王偶然得知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于是在2010年3月份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赔偿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后,以小王申请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未签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

  杨傲霜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首先,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本案指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即是违法,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订立的是口头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再次,如果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内仍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只要用人单位一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天的两倍工资。

  本案中,公司应当与小王于2008年1月份之内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以小王处于试用期以及小王试用期表现不佳,均不是公司可以不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现公司与小王建立劳动关系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应当赔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鉴于公司于小王在职期间已经按月支付一倍工资,故公司应当额外再赔付一倍工资。

  劳动仲裁有时效限制

  杨傲霜说,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申请仲裁不受相关规定的仲裁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杨傲霜分析,首先,一般情形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一年,当事人即便有理由、有证据,一般而言也打不赢官司,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其次,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仲裁时效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如果超过一年,劳动者也将因此丧失打赢官司的权利。

  本案中,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况且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可以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一年。

  因此,小王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15日在公司工作,自2008年2月份起公司应当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故小王可以向公司主张从2008年2月份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鉴于工资系由公司按月发放,且当月工资次月发放,故在工资发放之日,小王即应当知道公司是否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若未支付,小王应当及时提起劳动仲裁。现小王于2010年3月份提起劳动仲裁,即便距其辞职之日(2008年12月15日)亦超过了一年。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小王的申诉请求。

  因此,杨傲霜建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要及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新闻晨报

 

来源:安阳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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