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大学生医保结算年度和待遇享受的周期
9月入学的时候参加居民医保,大学生是不是要等半年以后才能报销?大学生已经参加了商业保险,这与居民医保冲突吗?寒暑假以及实习期间,大学生在外地生病能否报销……针对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调整了大学生医保的结算年度和待遇享受周期。
今年9月,我省启动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按照规定,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周期为自然年,即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9月入学时办的医保,要等半年以后才能报销吗?”“大四毕业后的半年医保,我如果去了外地,怎么报销?”在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过程中,不少大学生存有这样的疑问。
为此,《通知》规定,为了方便大学生入学后能及时参保和就医,及时享受医保待遇,明年起,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周期,由原定的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调整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已经按自然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2009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自然年度执行。
前期参加了商业医保,再参加居民医保,不少大学生觉得重复参加医保,不划算。
《通知》要求,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的水平,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医疗需求。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基础上,可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再给予报销。
《通知》规定,大学毕业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患病,不能在学校所在地定点医院或校内医疗机构就医的,除按规定报销异地住院医疗费用之外,可从大学生门诊统筹金中报销不超过40元的门诊医疗费或在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报销办法由学校确定。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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