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很重要 必备条款不可少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该法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它是指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或者作出规定的事项,是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对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者具有根本影响的事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要求,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对外的、登记注册的、正式的全称;用人单位的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登记的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不是法人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载明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的住址是指劳动者现居住地址;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是指除居民身份证以外,其他依法有效并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外国人持有的护照。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终止合同的时间。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本合同期限属于哪种类型。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指“干什么活”、“做什么事”;工作地点是指工作场地的地理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工作的时间长短,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如一天工作几小时,一周工作几天;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调整心理、休养身体的安排,如一天中的休息时间安排,一周中休息几日,是否有年休假以及年休假如何规定等。
6.劳动报酬。包括如何计算薪酬、工资形式以及如何发放工资、加班费如何计算、工资调整及增长机制、休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7.社会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以及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用,为劳动者建立社会险。同时,劳动者也要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目前,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保险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种。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但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做好防护是最为根本和关键的。为了防范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劳动合同还应当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作出规定。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提高劳动保护意识,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项社会制度的发展、完善,不排除今后会将某些事项也纳入劳动合同作为必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