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管理好 政府责任不能少
《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了“就业服务和管理”,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失业预警、劳动力调查统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等方面的职能。
1.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统一。目前,我国的就业服务市场分为劳动部门管理的劳动力市场和人事部门管理的人才市场两个部分。为有效整合资源、整体推进就业工作,《就业促进法》将 “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予以统一,称为“人力资源市场”。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在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中,既有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也有非经营性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加强对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就业促进法》分别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服务职责、收费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职业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来实现,而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无疑在这一市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的职业中介机构能够守法经营,为求职者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但也有少数职业中介机构出现侵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有的向求职者提供虚假的招聘信息,骗取求职者的服务费;有的向求职者额外收取费用及各种名目的押金、保证金;有的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等。此外,一些未经许可和登记的“黑中介” 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蒙骗求职者。
为了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规定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对于职业中介机构有上述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