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快到了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1月31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如果不签订,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想免于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就必须在1月底之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说,对用人单位来说,如果1月过后还不签订劳动合同,从2月起,就应该支付两倍工资;如果12月31日后仍未签订,就应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此,市劳动和保障局提醒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已经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用人单位在用工时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警告,1月底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用人单位如果逾期将要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记者 张晶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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