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安发改价调[2008]31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定群众生活,现将安阳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内容: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以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实施价格干预的权限。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单位主要是在本省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对当地市场影响大的少数生产企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调价备案针对的是批发、零售企业,主要是在当地市场销售量(交易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对市场影响较大的批发商、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调价备案的具体商品目录、限定的进销差率及经营者名单见附件。
三、实施价格干预的程序。列入提价申报名单的经营着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经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审批。实行调价备案的批发、零售企业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同意调价或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答复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在价格干预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商品单位成本的核算由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审查。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四、实施价格干预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经营者申报后未经批准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五、实施价格干预的原则。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在采取干预时,要坚持“既要防止管死,又要防止管不住”这一原则。把握好价格干预措施的政策界限,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干预措施是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辅助性调控政策,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地位没有改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仍主要依靠市场调节。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消失后,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认真搞好物价管理工作是2008年宏观管理工作的重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客观理性看待价格变化,确保当地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附件:1、安阳市调价备案的商品及服务目录
2、安阳市调价备案企业名单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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