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事局干部调配工作实施意见 一、干部调配原则 干部调配应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定员、企业单位生产人员和非生产人员的比例,照顾夫妻长期分居,严格控制干部逆向流动。 二、干部调配条件 1、国家机关缺编首先从行政机关调整,从企事业单位和下级机关调入人员,应该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2、家庭生活困难,夫妻分居两年以上,年龄五十岁以下的干部。 3、离退休干部身边无子女,可从外地调入一名子女。 4、军转干部的家属(干部)、驻军现役军官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干部)、支边干部和其他政策性接收的干部。 5、聘用干部在聘期内不得流动,特殊情况满一年可流动。 6、分配我市的大中专毕业生,三年内不得调出。 7、干部在试用期、见习期和专项招干规定期内不得调动。 8、专业技术干部进市从宽,出市从严,高级职称专业技术干部调出报市、省审批。 三、干部调配程序和权限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调整,由市人事局审批办理。 2、市区企业与企业和系统内事业单位干部调整,在编制定员内,由主管部门和单位直接办理;聘用制干部流动,须带档案报市、县人事局审批备案,如不备案按自愿解聘处理。 3、调入、调出我市的干部,须报市、县人事局研究审批办理。 4、国家教育经费开支的中小学正式教师的调动,经征得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事局审批办理。 5、中央部、省属驻安企事业单位干部调入、调出我市,须经市、县人事局审批办理。 6、属于照顾夫妻分居外地调入的干部,须带其爱人在本市户口本(三十岁以下需带结婚证)和工作单位证明信;照顾老干部身边子女调入的,要出具老干部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驻军现役军官爱人随军调入,应由师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和批准随军材料。 四、干部调配纪律 1、干部调动,必须由组织如实按项填写“商调干部登记表”,来往函件、档案,由组织传递,个人不得自带。 2、批准调动干部,必须在“干部调动通知”和“干部介绍信”规定期限内报到,否则作废。 3、外地干部调入我市,必须由本人持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到市、县人事局审办手续。 摘自安人[1991]3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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