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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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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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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意见。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40周岁;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岐视性条件要求。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在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具体要求是:用人单位于当年元月底前向编制部门申报使用编制情况,编制部门提出本年度准予使用编制意见,用人单位根据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编制的意见,于当年2月底前向人事部门申报本年度增人计划;并于3月底正式向人事部门提出本年度的招聘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及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编制数、拟招聘岗位、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等。 第九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局批准;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十条 招聘方案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和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和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岗位名称、专业、人数及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对招聘范围、对象、招聘方式和聘用方法的要求等。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信息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办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经审查合格者由报考者本人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1)。 第三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三条 考试内容根据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确定。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四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每年举行1-2次。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考试可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分类别与等次进行,采取分阶段逐步淘汰或笔试、面试成绩加权平均的办法,考试成绩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公共科目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根据拟聘岗位需要确定。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不低于招聘岗位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第十七条 市人事局和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可委托所属考试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我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全日制硕士以上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九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考试、考核合格者,按照拟聘用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者,从考试、考核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 体检要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特殊岗位可根据需要提出体检要求。 第二十二条 体检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 第四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附件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和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门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犯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犯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犯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犯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正进行的; (七)违犯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犯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犯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犯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犯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现有人员从财政全额预算到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单位,财政差额预算到自收自支单位及财政预算形式相同的事业单位间流动,可在核准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通过考核的办法招聘;自收自支到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到全额预算单位流动应按照考试的办法招聘。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 月 日起实施。 安阳市人事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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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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