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制度 近日,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豫编办[2006]143号)。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建立健全了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制度,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省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每个环节,分解了执法职权,明确了局长、副局长以及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二是制定了《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标准》,规范了执法主体、条件、程序、形式、对象和原则。三是制定了《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产生的行政过错 ,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种类、处理、程序以及申诉控告程序。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制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它的建立,必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活动中,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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