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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关于鼓励改革创新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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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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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关于鼓励改革创新的暂行办法
为了调动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中心各项工作的创新步伐,促进我市人才事业的健康发展,参照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改革创新的内容
第一条 改革创新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人事、人才工作领域进行理论创新、文化创新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在人事人才工作中进行开创性拓展并取得一定效益的。含对工作领域、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的拓展。 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建议和办法。含完善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及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的建议和办法。
四、提高机关管理工作水平的建议和办法。含节约资金、增加经济收入的建议和办法。
五、其他有利于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各项事业“更好、更快、更省”地发展的建议和办法。
第二章 奖励的方法和种类
第二条 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设立改革创新奖。主要奖励为我市人才工作的进步提出改革创新建议的科室和个人。改革创新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入围奖。奖励的金额分别为2000元、500元、300元、100元、50元。
第三条 改革创新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章 改革创新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四条 为了维护改革创新奖的严肃性,改革创新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凡申报改革创新奖的项目,须首先经中心认可或已被采纳使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凡申报改革创新奖的单位,须按要求填报《改革创新奖申报书》。
第七条 凡由多科室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科室按程序申报。
第八条 中心改革创新奖由中心主任或各科(室、人才市场)推荐,推荐人(或科室)应对被推荐者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九条 推荐科室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并推荐、处理推荐申报项目的争议问题,配合获奖项目的复审工作。
第十条 改革创新奖的评审要求:
一、入围奖由技术信息科会同申报科室予以审定,报中心领导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予以颁发。
二、三等奖以上的奖励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程序为:
(一)评审项目采取主审员审查方式。评审委员会根据每个推荐申报项目确定三名评审委员负责审查,写出审查意见;
(二)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评审委员评定评审项目奖励等级时,采取一次记名投票方法进行,得票超过评委人数半数(含半数)为有效。推荐项目获得特等奖未满半数时,计入一等奖得票数,依次类推。
(四)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的评审需要,可要求申报者提供必要的实证材料,或该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现场说明。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提出推荐奖励项目的意见,并向中心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建议。
(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定,授奖前在“安阳人才网”和《安阳人才信息》等媒体上公示。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成立改革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心改革创新工作,成员有中心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技术信息科科长及其它有关人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信息科。
第十二条 中心把改革创新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以此推进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技术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有关细则由中心技术信息科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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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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